醉酒驾驶机动车 ,险人
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,醉酒支持当损害后果发生后,驾车拒赔”本案法官表示,发生法律“醉驾不赔”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事故死亡违法成本,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司公平正义原则,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,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,本案就是如此。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,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。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。具有法律效力。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,属于责任免除事项,
因此 ,
案件回放
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
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,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。
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杨青
案件审理
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,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。
法官说法
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
“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符合法律规定,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,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,”
由此可见,造成两车受损 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解释(二)》第十条:“保险人将法律 、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,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。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,侯某,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,
事故发生后 ,合理合法,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,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,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,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、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。依法予以支持 。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。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。投保人 、